[以案说法]
田某于2月1月应聘到某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在6月24日)尽管公司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催促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但田某还是拖延了足足5个月,在7月1日才与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签订合同2个月后,田某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公司。待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因5个月时间里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田某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以田某拖延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是怎样判的?
是企业胜还是员工胜?
经裁决,田某依法应得到3个月零22天的双倍工资补偿。
田某所在公司是在6月24日,书面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在公司;此后的责任在田某。那么,公司向田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其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3月2日,截止时间是6月24日。故田某应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时间为3个月零22天。
仁哥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无论是员工故意拖延还是公司不按时签订,都会导致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双倍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公司应注意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仁哥说法”简介:
“仁哥说法”是由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普法教育栏目,负责人是律所主任黄绍仁。“仁哥说法”致力于企业经营风险预防与法律普及,得到广大企业支持。
黄绍仁简介
中共禅城区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
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禅城区政府政务特邀监察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佛山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南海区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
南海区工商联直属商会首席法律顾问
禅城区五五、六五普法讲演团讲师
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会长
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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