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其他项目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规范我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我会章程相关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购买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二)信息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公开购买资金相关政策、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信息,保证购买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健全购买资金管理及监督机制,确保购买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注重绩效评价,落实相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
第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包括薪酬待遇、督导培训经费、服务活动经费、项目管理经费等内容,具体为:
(一)薪酬待遇。用于支付项目执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等,不低于项目经费的70%。
(二)督导培训经费。用于聘请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督导能力的人员对项目的规范实施开展专业督导,支付项目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所需费用,以及志愿者培训费用等,提升项目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项目志愿者的服务能力,约占项目经费的3%-4%。
(三)服务活动经费。在项目服务中开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场租费、交通费、宣传费、活动材料费等,约占项目经费的10%-15%。
(四)项目管理经费。包括项目招投标服务费、税费、行政、财务、项目评估等费用,纳入机构统一管理使用,约占项目经费的10%-15%。
以上经费组成的具体比例,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条 购买资金日常列支应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承接主体根据与购买主体商定的预算方案严格购买资金的管理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条 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性增支或服务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引起资金调整的,承接主体应当征得购买主体同意后再执行。对有明确用途限制或时间限制的购买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不得纳入承接主体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开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市场原则。
第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项目服务的全过程监督,按照相关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项目服务资金。对违法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加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