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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23-04-21 10:05:30

第一条 本协会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财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和赞助、政府资助和补贴、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协会自成立起,就应建立明确的帐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帐目需及时入帐,并定期向协会内外公开帐目,实行帐务公开制度。


第八条 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正式发票报销,每月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需与发票一致,做到帐目细致明朗。


第九条  协会接受的捐赠或赞助费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或赞助费的有关情况,需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条 任何谎报经费开销者、任意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者,视情节严重,可废除其工作人员资格;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细则:


第1条 本协会全部收支由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2条 本协会全部现金及所有报销作凭证,帐目由财务部保管。财务部必须按时记录各项收支的明细情况。


第3条 各部门一律凭有效凭证(发票)由当事人统一到财务部财务报消,注明详细费用,报帐时发票背面应注明用途和经手人和证人。注:一次性开支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的由会长签名。


第4条 各部门报销时,必须携带报销的实物到财务部报销,在使用期间必须保存好,如有遗失责任追究到个人。


第5条 报销有效凭证必须在该凭证日期两个星期内报销,过期后恕不办理。


第6条  各种收入汇总后,必须三天内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向全体委员汇报,同时,财务部收到资金后必须办理有效的收据,业务活动收入必须全数上交,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扣除。


第7条 如举办活动需要提前垫付现金:报由委员会通过后,才可以支付。活动结束后应立即上交全部发票和剩余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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