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官方网站!
信用档案
原文章
您当前位置: 首页>原文章>新闻动态>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2022年会暨第五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顺利召开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2022年会暨第五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顺利召开

2022-12-08 16:35:47

近期,以“中国式现代化与公司法发展”为主题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2022年会·第五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顺利举办。

微信图片_20221217163512.jpg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创新生态、产业生态及双碳法治可持续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进程中,同时国内外竞争也较为激烈、经济形势复杂严峻,产业和企业也正备受考验和冲击,现代企业、公司和产业制度的发展备受各界关注。社会和学界更是高度关注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之下“企业、公司和产业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此,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于2022年11月20日在上海、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2022年会暨第五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本次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联合同济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承办,上海法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WeLegal法盟”)协办。

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会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周瑞春、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致开幕辞。

论坛精彩分享

江必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教授江必新,主题为《以二十大报告精神为指引推进公司治理和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化的建设》。江主任系统梳理、归纳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企业的发展和治理提出的新要求,认为不论是进行公司治理还是企业合规,尤其是当下正在进行的《公司法》的修订,都要以二十大报告作为指导思想,要积极落实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企业发展、规范治理的精神。中国的法治已经进入了体系化建构的时代,在公司治理、企业合规方面同样需要进行体系化建构。但是体系化建设是一项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一定要秉持采取积极的态度,也一定要坚持科学的立场,深入研究体系化建构的规律,而不能盲目地将其变得复杂化、简单化。 

史际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家》杂志社主编史际春,主题为《公司法:客观法则 v.实定法条》。史教授认为在公司法的制定与修改中,需要尊重资本关系,契约自由等底层自然逻辑,不能拘泥于实定法条,否则必然有违法治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加重公司负担,造成实践混乱。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主题为《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理念和制度重塑》。刘俊海教授认为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是为了降低市场准入的行政监管的门槛,是为了提升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而新公司法修改的天平应当向债权人制度倾斜了。打造战略友好型的公司法,应当体现在整个公司法律规范体系的字里行间。此外,刘教授从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与事后救济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应当提高整个公司族群的核心竞争力,必须要保障理性债权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保护公司的资本信用、资产信用和人格信用这三大信用,避免损害债权人道德法律风险。

蒋大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荣誉教授蒋大兴,主题为《我们为什么/如何修订公司法》。蒋教授指出,应当通过修订公司法来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实践的争议性问题,并通过为企业家提供确定的预期、解决企业自由的问题、解决企业融资的困境、避免用刑事手段打击企业家、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引入中层管理人制度等方面保护私有财产和企业家稀缺资源。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博导赵旭东,主题为《公司治理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赵教授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基本上属于结构性规范、分配性规范、普通规范和内部性规范。这些规范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主要涉及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和股东管理权益,不直接影响公司外部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基于公私治理的基本需求和特定组织机构本身的固有性质而必须赋予某些条款以强制性之外,其他一般无需基于法律的强制,除股东会与经理的设置规范以及经理职权和股东会某些职权的规范应具有强制性以外,其他公司治理规范、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等都应做任意性的定性。

高明华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高明华,主题为《以公司治理引领中国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高教授提到,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都是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在此基础上,他通过对各项数据的具体分析,提出应从“投资者保护、董事会治理和企业家能力”这三个方面进行公司治理,通过“真正落实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和监督权、继续健全董事会结构并使其发挥实质性作用以及努力实现总经理经营控制权的独立性”从而达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主题“在公司法中嵌入刑法规则的可能性及其实现方式”。赵教授分析了“公司法中嵌入刑法规则原因、特殊制度构造、目标和要求、主要内容和方式”这四方面,并强调把刑法规则引入公司法对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重大挑战,在本次公司法修订当中也未必能够完成,但从长远的目标来看,应当适当地剥离刑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分散到单行法律里进行规制,这样更有利于发挥这些基础性、专业性强的法律的调整作用,而不是一味地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不断地堆积它们的内容。

冯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果,主题为《从内部控制到全面风险防控:国有企业合规的内在价值探求》。冯院长强调“合规是国有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表示“对合规的狭隘理解和对国有企业特殊性的忽视”是现在需要认真对待国有企业合规的内在价值的原因。冯院长还强调“从内部控制到全面风险管理是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专业化迈进的基本方向”,故应以全面风险防范为导向,同时贯穿式合规风险管理和融合管理模式是合规风险管理从纸面到落地的必要举措,人员不仅要懂法律、同时还要熟悉企业内部监管规定,精通相关业务流程等,合规管理需要的是综合人才。

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功耘,主题为《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应有区别》。顾教授认为不同的企业应该设计不同的治理结构。首先,改革开放40多年,企业治理结构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党委要加入公司治理,决策的执行监督与权利义务分配将是摆在眼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其次,从分类改革到分类治理的大环境下,企业设置的目标、股权性质或者产权性质以及企业是否实行“走出去”战略,也会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产生影响。

汤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汤欣:主题《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论》。汤教授认为对于中国来说,需要仔细考察董事承担第三责任的理论依据,而不是按照比较法上的纯粹的形式比较来得出结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具有现实的功能,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法资本的规则不断放松的立法背景底下,董事第三人责任有助于强化债权人的保护,并补充法人格否定的制度。从责任的实现方面看,汤教授赞同引入第三人责任,但是不引入连带责任。

吴高臣

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院长吴高臣,主题《公司人格视角下的认缴制改革》。高教授认为,财产因素虽然不是公司人格构成的本质要素,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财产变化会影响公司人格。公司信用分为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其中资本信用是公司取得人格的先决条件,也是资产信用的核心。对此,高教授进一步提出完善认缴制度的三点建议:第一,应当恢复出资比例制度,但不要求出资额;第二,完善资本催缴制度;第三,完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朱国华

微信图片_20221217163517.jpg

上海市常德商会监事、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浦江法治论坛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朱国华,主题《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标准研究》。朱教授提出,对独立董事苛以过高要求不利于发挥董事的才能,认为一个明确的勤勉标准既能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有效指引,又能为行政执法树立标尺。故应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界定,区分独立董事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时的归责原则,并完善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问责标准。为此要进一步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完善独立董事责任的判断标准。

沈贵明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教授沈贵明,主题《公司形态与公司治理机制》。沈教授认为现行公司法将两类公司混合立法采取极为相同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规制,削弱了公司的应有价值和作用,应予以纠正。并论证说明公司立法应该按照不同公司的形态分别规定公司具体治理机制,以此来分别体现公司不同形态所固有的价值。同时,沈教授也论证了应采取区别的立法,认为这不仅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也有利于投资者预期和经营者的需求,更加以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完善奠定基础。 

郭靖祎

宁波大学法学院博士郭靖祎,主题为《诚信原则指导下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她以各省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实践瓶颈为切入点,提出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实现债务逃脱的现象仍然存在。而在优先清偿的背景下,对于债务人不能偿债的行为再做强烈的道德评判已不适合。对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她认为可以以不欺诈作为免责的基础,结合申请之前的行为进行免责审查,以公共利益负担为原则来进行考量,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

朱崇坤

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朱崇坤,主题为《论企业法人代表制度的缺失与构建》。《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可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未必与法人的真实表示一致,容易产生纠纷,使得法人代表制度出现混乱。基于实践中的各类问题,朱崇坤对我国法人代表制度的构建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效力。第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化,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第三,加强法定代表人责任立法,从立法上对法法人代表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第四,落实监督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制衡。第五,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

这次论坛是企业治理领域的一次盛会,会议聚焦于企业公司法的变革与发展、公司金融与证券法治创新、诚信合规建设、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等重大议题,企业治理领域的名家云集,贡献精彩观点和智慧,展示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在企业治理领域所具有的重大影响力。

微信图片_20221217163521.jpg

分享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