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司法视野中的商会行业协会信用调解
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接受崔永东教授的邀请参加全国司法学论坛,能够有机会一起跟大家做专业的学术交流,这也是我第七次参加此论坛。我今天的题目是《论社会司法视野中的商会行业协会信用调解》。我本人是同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导,也是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同时也是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浦江法治论坛的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
我的演讲主要是给大家做一个简介,因为整篇文章有6万字。这是我个人的专家简介。这是同济大学商会行业协会发展研究中心的简介,该研究中心在同济大学成立将近20年了,所以在商协会研究方面有一定的小积累。同时关于信用研究,前面石教授介绍过,我们在北京信用学会专门成立了商协会信用研究专业委员会,最近常务理事会又改变为社会组织信用研究专业委员会。我们打算在这一方面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
我的主旨汇报提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缘起、理论观点争议、国内信用调解案例、基本结论、提问与讨论。
一、问题缘起
首先,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复杂化、专业化的特点,激增的诉讼案件和紧张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不可忽视,复杂多元的社会矛盾和紧张的社会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主要因素。
其次,商协会信用调解机制在解纷实践中成果显著,行业协会调解机制是行业纠纷自我消融的闭环体系。以佛山信调委为例,成立3-4年以来,累计接案达511宗,终结案件481件,涉案金额达2.5743亿元,协助双方当事人签订还款承诺6132.39万元,回款金额5213万元。
因此,商会行业协会(简称商协会)调解机制是行业协会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实施,是社会组织高效利用其集散的解纷资源参与社会治理表现。商会调解机制通过引入信用机制,是对传统诉讼纠纷解决手段的重要补充。
从国家治理角度层次切入,除了国家司法还有社会司法,商会行业协会信用调解机制就是社会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家、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组织理论和社会司法理论的衔接和发展。厘清商会行业协会发展的制度进程,探索商会信用调解的完善路径,作为构建商会信用调解机制的策略参考。
二、理论观点争议
国内的研究有从社会组织理论展开,也有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展开,还有从行业协会商会调解机制展开。这个都有少量的学者,尤其是前面两个学者研究比较多。真正从商协会信用调解有关的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展开研究的还是有一定量的学者,包括还有一些学者从历史学展开研究。但是,从专门的法学展开研究,尤其是结合社会司法理论展开研究的学者还是非常少见的。
国外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包括美国的“多元门径法院运动”,德国的“行业纠纷解决的五阶段模式”,还有日本的行业协会调解的模式都是很有特点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做了两张图。一张是商会自组织生成的逻辑图,从政府治理推导政府认可、扶持和政府自觉,社会信用体系推导需求诱导,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产业集群,产业集群的发展会形成一种需求诱导。三种力量合成借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信用机制与法律和道德形成良性互动,会形成商协会的自组织基础上的信用调解机制。第二张图我就不细讲了。
(商会自组织生成逻辑图)
(商会信用调解的条件与机制示意图)
三、国内信用调解案例
(一)佛山信调委商协会及其组织模式
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是一家以“征信服务”为特色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商协会组织,由秘书处、信调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部分构成,其法律性质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二)佛山信调委概述
商协会信用调解是指以人民调解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信调委通过说服、疏导、征信公示、信用修复等方法,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这是国内信用调解案例具体的实施示意图。
(佛山信用调解具体实施示意图)
(三)佛山信调委信用调解方式分析
佛商协会信用调解机制从纠纷当事人的需求出发,体现了“利益需求”的内核,具备需求导向的特征。通过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修复等手段,摒弃立场对立乃至冲突的零和博弈的倾向,致力于探究和统摄纠纷产生的根源,从而创造出潜在合作的对话框架。
(四)佛山信调委信用调解效果
佛山市征促会信调委成立3年以来,累计接案达511宗,终结案件481件,涉案金额达2.5743亿元,协助双方当事人签订还款承诺6132.39万元,回款金额5213万元。信调委在商协会信用调解解纷实践中引入信用机制,极大缓解了诉讼爆炸背景下紧张的司法资源,纾解“案子多,解决少、亟待加快消化”、“案多人少”等现实难题。
这是他们的信用调解流程图和信用修复流程图。
(信调委信用调解流程图)
(信用修复流程图)
(五)商协会信用调解的效用与不足
基于佛山信调委的信用调解的典型案例,可以窥知:现阶段商协会信用调解既有效用,也有不足之处。
1、效用:商会信用调解解纷机制,让大量的商事纠纷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在诉前化解,缓解诉讼潮对国家发展之累。
2、不足:商会信用调解也存在立法相对滞后、缺乏外部有效的监督、引用机制本身存在天然的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利益冲突等现实发展困境。
四、基本结论
1、商会的生成与组织发展逻辑更加契合“社会法团主义”,商会信用调解是依靠声誉机制、信用机制与互利互惠机制的行业信用治理的自我实施,这也是“社会司法”嵌入到商会行业协会行业治理中的重要特征。
2、信用机制可以作为商事纠纷解决的加速器原因在于商主体处于一个由市场声誉与主体信用交织成的一个互利互惠、自治自律、自愿遵循的复杂的关系网络。
3、引入信用机制后也需要防止权力寻租与权力滥用,亟需完善商会信用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商会监督机制、明确信用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商主体权利救济机制,推动商会信用调解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发展轨道上继续行进。
我把主要观点进行了演示,谢谢大家!我们要特别注意商协会机制中专家的作用,专家代表了商协会的特别优势,因为专家的眼光是非常毒辣的。谢谢大家!
2022年11月27日
(主旨发言人简介:朱国华,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浦江法治论坛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
本文文字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季金升根据第七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录音资料整理而成,稿件已经朱国华教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