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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2020-12-26 17:32:03


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简称 “征促会”,英文名字:Foshan Enterprise Credit Investigation Association,简FE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绿盾征信有限公司、广东亮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广东安基装饰砖有限公司、佛山市淼信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自愿发起组建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系统为企业服务的抓手,“全力以赴推动商务、流通领食品药品安全、电子商务、金融、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多个领域的诚信建设”。始终坚持以“团结、合作、发展、共享”为发展目标,搭建“三大桥梁”------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构建“三个平台”----交流平台、合作平台、服务平台;发展“三个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规环境;实现“三个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佛山诚信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32号金谷国际三楼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佛山市关于征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大力推动佛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三)为会员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以诚信为基础,帮助企业搭桥引线,让企业的每条信用信息都能发挥效用。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制定行业标准及规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五)开展信用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信用理论和信用管理经验。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学习行业先进经验。

(六)与有关征信机构、信用组织紧密合作,壮大佛山市信用建设的社会力量。

(七)开展信用调解,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八)本会下设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除开展信用建设工作外,同时为会员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法律、财税、政策扶持等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在征集企业信用过程中,严格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操作规范,恪守公平、公正、第三方的国际征信规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的市场信息主体或团体;

(二)愿意建立信用档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查阅的单位或团体;

(三)没有失信记录或知错能改的单位或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并颁发相应证书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判失信黑名单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其他负责人员是指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 3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10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社会责任,重视本会日常工作;

(二)信用档案级别A以上;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至少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置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职务,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与会长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按季度轮值主持协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轮值期间组织会员活动;

(二) 轮值期间参与重要活动;

(三) 轮值期间指导秘书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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