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选《章程》要点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置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职务,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与会长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轮值会长)按季度轮值主持协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轮值期间组织会员活动;
(二) 轮值期间参与重要活动;
(三) 轮值期间指导秘书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设监事4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长、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