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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沈阳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复函

2016-04-11 11:20:10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同意沈阳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复函

  发改财金[2015]1667号

   

辽宁、浙江、安徽、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成都、济南分行,杭州、合肥中心支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报来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成都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成都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做出示范。

  三、创建示范城市的目标任务分为两年。其中,2015年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行政执法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启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互联互通;加强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若干重点领域建立并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宣传活动。2016年的主要任务是,建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互联互通;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初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高。各创建城市还应结合自身实际重点突破,形成特色和经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2016年上半年对2015年创建工作开展评估。2017年上半年在全面评估基础上组织验收。

  五、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工作方案实施,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政策支持,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示范城市创建经验做法并在省内推广。

  六、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措施,以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城市文明诚信水平迈上新台阶。

  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重要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特此函复。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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