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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6-05-30 14:25:57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RCDR—2016—0020005

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有效监督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荣成市关于在党政管理等领域实施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或依法取得信用评级等从业资质,从事经营企业征信、信用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机构。

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信用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或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我市制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多维度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不同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掌握的行业信用信息开展的行业内部信用评价,也不同于以预判企业(或项目)偿债能力和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是各级各部门在党政管理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实施信用联合监管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或标准。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统筹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征信办申请备案管理;拟对企业开展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应事先按有关要求,向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申请备案。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自主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拟在本市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注册地不在本市、拟在本市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

第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增加业务内容之日起30日内到市征信办办理备案手续。已登记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服务机构章程复印件;

(五)相关从业许可信息;

(六)信用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评估从业人员信息;

(七)业务范围和服务规程、技术标准、从业守则、保密制度等业务规则;

(八)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业务系统基本情况;

(九)评级报告和质量评审的工作流程;

(十)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十一)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基本构成和高管人员说明;

(十二)市征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申请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上列材料各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以备验证。《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可以到市征信办领取,或者在“信用荣成网”下载。

第十一条  符合备案条件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征信办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信用服务机构,其申请备案时所提交材料或《备案证书》记载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征信办应当及时核实相关备案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或不再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等情况时,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30日内向市征信办提交退出方案,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在市征信办监管下妥善处置,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专业团队且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国家职业资质(信用评估师、信用分析师、信用管理师、证券从业资格等信用信息服务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从事信用服务相关行业工作经验两年(含)以上的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5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有符合山东省和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的信用管理理论和评估模型、产品服务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完备的工作体系。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操作平台,涵盖国家、地区、企业经济数据集合的专业信息支持平台,以及符合行业监管和业务开展要求的信用服务操作系统,具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工作流程和质量评审管理系统。

第三章 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区域内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应按照市征信办制订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另行印发)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贷市场评级报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有关要求出具。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报告,外市企业可与信用服务机构自主协商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间约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由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成本核算、服务内容、个性需求等因素,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各信用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向市征信办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市征信办、人民银行荣成市支行依法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应在交付服务对象前向市征信办进行备案登记,市征信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公示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作出的评估结果。每季度,市征信办应对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进行调研和抽查,重点对信用报告的客观性、预判性、使用效果等重点内容进行抽查。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立经营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有关登记、审查、批准等手续,依法开展征信业务。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加工和使用信用信息要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征信办应对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将其从业人员纳入全市重点职业人群进行联动监管,并在“信用荣成网”公示信用服务机构名单、产品类型、从业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征信办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行季报和年审制度,各信用服务机构每季度应书面向市征信办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须接受市征信办的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评审,市征信办应将评审的有关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市征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如下:

(一)年度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二)业务规范性自查报告;

(三)业务统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机构、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的变更情况;

(六)市征信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的,市征信办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和信用报告使用单位认为信用服务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低、评价业务不规范、评价结果不准确及其他违法行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网络等形式向市征信办投诉或举报。市征信办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规定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人。投诉或举报属实的,由市征信办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数据库;投诉或举报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或举报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征信办应将诬告的事实记入投诉或举报人的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市征信办应给予书面警告、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等强制措施,每次扣减信用分10分:

(一)有恶意压低信用报告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但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一次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不按规定向市征信办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信用等级(本市政务领域评级)降为B级;情节较重的,市征信办应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到位:

(一)有恶意压低信用报告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被市征信办书面警告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二)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两次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有向服务对象不合理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

(四)违反本暂行办法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信用等级(本市政务领域评级)直接降为C级;同时,市征信办应将其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进行曝光公示,通过“信用荣成”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限制进入荣成市信用服务市场:

(一)以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或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征信行为;

(二)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或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以及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等行为;

(三)出具的信用报告、数据披露以及提供的书面备案材料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信用报告不能客观反映企业信用评价状况、主观操作因素较多,或将企业评级结果与收费标准挂钩,以及恶意压低信用报告价格获取客户等恶性竞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一年内因信用报告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三次及以上且经查实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七)向市征信办提供虚假信息的;

(八)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信用等级和评价报告的;

(九)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条  市征信办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核查、整改落实等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凡是信用等级(政务领域评级)降为B级的,市征信办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政务领域评级)降为C、D级的,在“信用荣成网”公开其违法行为,取消其备案资格,禁止在我市继续从事信用服务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征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CDR—2016—0020006

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工作,促进信用报告评估结果更加客观、科学、公平、公正,推动我市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备案和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经荣成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的其他从事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等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市征信办负责信用报告的备案审核工作,并负责信用报告评审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报告的备案

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应符合《荣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征信办备案。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向被评估企业出具正式的信用报告前,需将经本信用服务机构三级审核后的信用报告连同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材料向市征信办备案(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征信办在接到在本市注册和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对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在“信用报告概要”页面上加盖“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审核专用章”,并在“信用荣成网”的“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管理专栏”进行公示。

相关企业使用未在本市注册和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时,应持信用报告和出具信用报告征信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到市征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信用报告概要”页面上加盖“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审核专用章”。

第八条  对备案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异议的信用报告,市征信办应与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并形成一致性意见。

第九条  未向市征信办备案、未加盖“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专用章”的信用报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不予使用。

第三章  信用报告的评审

第十条  对备案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异议的信用报告,且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与市征信办备案审核结果未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市征信办应及时组织信用报告评审会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市征信办负责成立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不定期召开信用报告专家评审会。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成员由经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推荐,市征信办从中择优选择。

第十二条  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可动态调整,市征信办应及时公示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的有关情况。

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职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及时推荐人员替补。

市征信办指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连续3次以上时,应退出信用报告专家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评审会议上交流信用报告中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评价体系、报告质量控制等总体情况。

第十四条  信用报告评审会议如对信用报告的评估结果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参会人员应采取署名票决的方式确定评估结果,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票决结果调整信用报告的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信用报告评审会结束后,市征信办应将评审会发现的信用报告质量问题及提出建议转告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征信办应提高现场监管频率,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每起次扣减信用分5分:

(一)被评估企业因服务不满意向有关方面投诉的;

(二)未按评审专家建议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违反市征信办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评估业务操作的。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征信办应对其立即下发《荣成市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暂停备案通知书》,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每起次扣减信用分30分;信用服务机构要暂停受理信用评估业务,直至整改到位:

(一)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评估结果与专家评审最终确认的评估结果偏离度大于30%的,经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二)信用服务机构未按市征信办公布的评估模型及有关要求进行信用评估、问题较多,经2次督促整改仍未到位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后需要恢复评级业务的,应向市征信办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可由信用服务机构制作提案并由半数以上信用服务机构附议,交市征信办审核后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征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申请表

2. 荣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




附件1

荣成市信用报告备案申请表

申请内容

受评企业:

级别: 分数:

信用服务机构:

备案材料清单: □信用报告

□委托合同

□分析师执业资格证明

□工作底稿及打分卡

□流程控制单

□Wind行业数据附表 □经信委信用查询报告

□人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人行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企业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

□企业近三年荣誉奖项

□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时间: 经办人:

审核内容

项目 考察目标 结论

申请材料完整性 1.企业基本资料是否完整 □是          □否

2.评级机构工作资料是否完整 □是          □否

3.分析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是          □否

工作流程合规性 1.审核流程合规性 □合规        □不合规

2.评审流程合规性 □合规        □不合规

3.出报告流程合规性 □合规        □不合规

级别评定合理性 1.是否打分卡完备 □是          □否

2.是否按照标准打分 □是          □否

3.是否遵循客观严谨原则 □是          □否

报告质量可控性 1.报告首页内容质量检查 □合格        □不合格

2.报告整体框架完整性检查 □合格        □不合格

3.报告正文质量检查 □合格        □不合格

审核意见: □同意备案

□退回,修订完善报告

□退回,补充材料 □退回,完善流程

□退回,复评

□提交专家评审会审核

审核人员: 日期:

附件2

荣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财金〔2015〕858号)精神,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信用评价行为,提高信用服务质量,提升征信行业社会认知度与行业公信力,实现行业自律框架下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参考了信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基础上充分吸取了国内、国际信用评价机构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的编制。

本规范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标准的不完善之处,可以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荣成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本市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等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中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可参考使用。

二、规范引用文件

GB/T 22120-2008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

GB/T CCA-001-2009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GB/T CCA-002-2009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

IB/T E-315:9000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8-20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GB/T 23791-2009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

GB/T 22119—2008  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

三、术语和定义

3.1  信用服务

信用服务是指通过采集、加工信用信息,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一般包括个人征信、企业征信(或称商业征信)、信用评级(或称信用评估)、信用评定、信用认证、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及其他业务类型。

3.2  商业征信

    也称企业征信,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整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形成相应信息集合分析评价报告,或做出一定的分析形成深度或专项信用报告的经营性活动。

3.3  信用评级(或称信用评估)

    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影响经济主体(主权国家、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等)或金融工具(贷款、债券、资产证券化、商业票据等)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评价其按时偿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并用简单明了的符号或分数表示出来。

3.4  信用评定

    是指信用评审执行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信用资质作出的最终结论。

3.5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或称信用认证)

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对各类组织的信用状况,按照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行为,其旨在提高和保证组织的可信度,提高组织的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其实际信用状况,颁发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信用等级证书、信用报告等,并在有关媒体公告,接受外部监督和社会约束。信用认证并不对组织产品、服务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是要求组织对自己的承诺严格执行,不欺骗利益关系人。所有的组织、团体都可以进行信用认证。

3.6  信用等级

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经济往来活动中,守信或失信程度的标识,是企业信用水平高低的量化尺度。

3.7  信用评审

是指企业从申报开始到最终评定结果下达的全部工作过程。

3.8  信用评价报告(或称信用报告)

    信用服务机构依据被评对象相关信用信息,遵循科学信用评价方法,所制作的反映被评对象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的分析报告,供使用人作为判断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

3.9  工作底稿

信用评估人员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3.10  企业信用评价

以企业或单位为被评对象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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