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服务企业发展的行业组织,我们关注到一个行业普遍关切的议题——诉讼案件公示是否应纳入信用修复范畴?
今年两会期间,行业组织密切关注到多位代表为企业发声,建议为诉讼案件开通专门信用修复通道,此提议引发业内的广泛讨论与积极响应。
基于行业调研与企业反馈,我们认为:诉讼类信息严格来说并不属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界定的信用信息范畴。企业在经营周期中,商业纠纷难以完全避免。
许多企业作为原告通过诉讼维权,这是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被视作不良信息;即便作为被告,纠纷成因可能涉及合作方违约或沟通误解,不应简单归为企业失信,因此单纯的诉讼案件不宜直接认定为不良信息。
咱们再看《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的范围,主要是四类:第一类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比如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市场监管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税务黑名单这些;第二类是行政处罚信息,像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这些处罚记录;第三类是异常名录信息;第四类是其他失信信息,比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还有欠缴税费、社保,拖欠工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这些负面信息。
大家看,这里面压根就没提到单纯的诉讼案件公示,这也进一步说明,诉讼本身不算不良信息。

但行业调研显示,尽管法律层面不将其列为不良信息,诉讼记录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却客观存在,尤其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而言,已成为隐形发展门槛。
某会员企业反映,在申请贷款时因存在诉讼记录,金融机构启动多轮额外审核。即便企业是原告方,仍被质疑应收账款回收风险与现金流稳定性;若为被告方,则更易被认定为资金周转存在问题。可见无论诉讼角色如何,在金融机构风险评估体系中均可能被标记为风险信号。
除融资环节外,商务合作中类似问题同样突出。据会员反馈,当前合作方普遍将涉诉信息作为重要评估指标,即便企业为胜诉方,仍可能被质疑管理规范性与履约能力,甚至导致合作终止。某制造业企业就曾因历史诉讼记录,错失千万元级合作订单。
因此,两会代表提出的完善诉讼案件修复机制建议,我们认为将获得广大企业的普遍支持与认可。

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往往是无奈之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应因正常维权或偶发纠纷而被贴上"风险标签",进而影响融资与发展。两会代表的提议,精准切中行业痛点,有助于打通信用修复的"最后一公里",让守法诚信企业轻装上阵。
行业组织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议题:您认为诉讼案件是否应开通修复或下架通道?我们将持续收集企业诉求,推动构建更公平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