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费投诉处理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立消费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三条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消费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四条 消费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 消费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偏袒会员。
第二章 消费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六条 为了有效应对消费纠纷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商协会设立消费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消费纠纷突发事件。
第八条 应急处理机构收到消费纠纷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九条 应急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消费纠纷突发事件的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条 应急处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